时间:2022-05-10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政府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1号)精神,从2021年10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调整为一类地区1880元,二类地区1760元,三类地区1630元。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26号)要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三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确定。
我市忻府区、原平市为一类地区,每月分别提高28元、70元、140元 ;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为二类地区,每月分别提高26元、65元、130元;定襄县由二类地区调为三类地区每月分别提高13元、32.5元、65元;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为三类地区,每月分别提高23元、57.5.5元、115元。
提标后,忻府区、原平市每月分别达到188元、470元、940元;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每月分别达到176元、440元、880元;定襄县、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每月分别达到163元、407.5元、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