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大 中 小 来源:法规处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精神,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现对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和核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23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比例全面抽查;对征集到有明确证据的投诉项目,进行重点核查。
二、任务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共同牵头,梳理属于本次抽查与检查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按照项目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分别移送对应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
(二)省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在我省运营的市场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根据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抽查项目清单,收集、汇总并提供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被检查资料。
(三)省发展改革委在有关网站和平台设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线索征集”专栏,收集针对专项治理有关内容的投诉举报,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后移送对应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重点核查。
(四)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项目基本情况,按照比例确定抽查项目清单;行业领域项目总数低于50个(包含50)的,全部检查;行业领域项目总数高于50个的,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数的10%进行抽查;抽查项目应当均衡覆盖11个市和山西综改示范区,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低于抽查项目总数的30%。
(五)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项目基本情况,要在各市和山西综改示范区确定一定比例的重点核查项目;对省发展改革委移送的投诉举报项目进行重点核查。
(六)各市发展改革委对本部门收到的针对专项治理有关内容的投诉举报,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后会同对应的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重点核查。
三、抽查与重点核查内容
(一)抽查内容
1.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是否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是否公布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4.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5.在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支付金额或比例。
6.评标、定标规则是否存在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二)重点核查内容
通过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专家评审资料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全部抽查内容。
2.是否存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设置各类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评标专家不公平公正履职、增加市场主体招标投标交易成本、行政监管不到位和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保障供给不足等6方面问题。
3.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是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高质量完成抽查和核查工作。
二是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标准、认真履职,通过本次抽查和核查全面掌握本行业领域招标项目情况,切实查找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于11月10日前将抽查和核查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是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如在抽查和核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要求项目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在抽查和核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有关工作建议可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馈。
五是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请于10月10日前,将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政策文件目录和文件PDF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将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文公布,方便经营主体查阅。
联 系 人:韩李靖 0351-3119932
电子邮箱:sxfgwfgc@126.com
附件:1.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抽查情况表 2.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核查情况表 3.各市专项治理项目存在问题情况汇总表 4.现行有效招标投标政策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