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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政策告知书

  时间:2020-12-02        大    中    小      来源:价格管理科

各转供电主体:

为打通降电价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切实将降价的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减轻一般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决定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电价政策

山西省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不满 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以下

220千伏及以上

一般工商业电

0.5309

0.7667

0.3116

0.5109

0.7367

0.3009

0.4959

0.7142

0.2929

 

 

 

 

 

 

大工业用电

 

 

 

0.5082

0.7381

0.2944

0.4782

0.6931

0.2783

0.4582

0.6631

0.2676

0.4482

0.6481

0.2623

注:平时段7:00-8:00、11:00-18:00;峰时段8:00-11:00、18:00-23:00;谷时段23:00-次日7:00

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共五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价金额每千瓦时13.26分。今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自2月1日起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及优惠政策,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尚未将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转供电主体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每一位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转供电主体应按终端用户电表类型执行对应电价政策(市场交易电量除外)。

1. 峰谷分时电表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山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对应电压等级电度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2. 其它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对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其它终端用户,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加合理损耗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即: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计算;高于10%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三、做好价格公示

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应按月抄表算费,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应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各转供电主体应同步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电费总额、总电量、平均电价,终端用户用电量及电费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严格转供电环节执法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违规加价、多收电费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供电公司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