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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煤改电电费计价标准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4-11-19
信件内容 领导您好,我是一名煤改电用户,想咨询您一下煤改电用户用电收费问题。咱们省发改委11月刚出的文件,提到用电量计价方式。 用电量计价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是按月优惠2600千瓦时/月,超出部分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未超出2600千瓦时的部分月末作废,不结转到下月结算还是按整个采暖期2600千瓦时′月x5个月=13000千瓦时,13000千瓦时以内按0.2865元计价,超出13000千瓦时的部分才按0.507元计算结算?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4-11-21
回复内容
您好: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11月7日出台的《关于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4〕294号)规定,“用电量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采暖期用电量在各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用电量额度范围内(采暖期用电量额度=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用电价格为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
        代县供暖期为5个月,按照此规定,代县“煤改电”用户一个采暖期用电量额度为13000千瓦时,整个采暖期用电量额度范围内用电价格为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