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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区域到底属于谁?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1-03-18
信件内容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谁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1-03-22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公摊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决定公共区域面积给谁使用。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于业主共有,但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于业主共有,但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