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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暖气费和暖气加压费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0-12-06
信件内容 新房没有住人,物业要求全额交2018年到2019年度暖气费,理由是新房前两年暖气费必须全额交。这样合理吗? 同事需要要收2019到2010年度和2020到2021年度两年的暖气二次加压费,这合理吗?我看到个视频说取消了供暖二次加压费。 我该怎么办?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0-12-08
回复内容

关于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回复

一、供暖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2138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二个供热期)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二、供暖二次加压

根据《关于印发忻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忻发改发〔2020130号),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仍按照忻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执行。且供热、供水二次加压费用继续按据实结算,按户分摊、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具体收取办法由双方议定后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执行。

三、空气能热水器与楼宇对讲初装费

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您所反映的全智能楼宇对讲与空气能热水器费用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